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诉人起诉的,而这些公诉人员大多数都是检察院任职的工作人员,那么,刑事起诉书能公开吗?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起诉书的相关法律内容,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可以公开,但不是所有的起诉书都可以公开的,这需要遵守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
所述刑事案件是刑事公诉案件还是刑事自诉案件不明确;刑事公诉案件由属地检察院提起诉讼,刑事自诉案件也称直诉案件由受害人方提起诉讼。在此不细论了,开庭审理至宣判的期限规定都差不多,一般在起诉书中会注明开庭审理日期,未注明的一般为10日后开庭审理,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宣判(已称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辩护人是家属的话,就能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起诉书是否能公开的全部法律内容。总的来说,刑事起诉书并不是所有的都能公开的,是否能公开应由检察院决定,这一点我们要了解清楚。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您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