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积极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经营者。那么什么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具体差别如下:
(一)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二)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三)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知识,据此可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要积极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