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东西我们都要了解概念的。如果连概念都不了解的话,你就没有办法去真正地了解一件事情。那么,如何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我们所说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了制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自由竞争的健康发展。其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个关键要素。这种合法权益区别于商标权、专利权等具体的专有权,”具有非公示性、不确定性和非典型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具体差别如下:
(一)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二)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三)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即明确列举几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若出现新型行为,但违背立法目的的,也可以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