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也就是说,有一定的事实足以让善意的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代理行为有效。那么表见代理有哪些情形?表见代理相对人有撤销权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造成一种授权的假象,从而被代理人须对其授权行为负责。
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代理权被限制,而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制,或者从客观情势判断,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权被限制的事实。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制的场合。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但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行为人代理权存续的假象,或者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权已经终止的事实。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外部授权和内部撤回的场合。
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消权。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第48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
但是在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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