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之后,在处理破产事宜就包括执行,但在多数法院,破产案件并不由执行部门办理,而多由商事审判部门办理。因此如果出现了破产程序进行执行部门,其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处理是怎么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度以及执行案件自身的特点,执行案件的处理分为三个阶段: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或恢复执行。
1、中止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8条第2款规定,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2017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4、恢复执行
(1)因不受理破产案件而恢复执行。主要指的是执转破案件,因为非执转破的案件,不会在受理前就因破产案件而中止。
(2)受理后恢复执行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以下是根据《公司法》总结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3、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4、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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