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事案件中,一般会根据法院特定的管辖进行。比如法律规定专属管辖就是对于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那么破产专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申请人:XX ,男/女,XX XX 年XX 月XX 日出生,XX 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XXX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营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之规定,属专属管辖之范畴,也即本案应由XXXX法院管辖。
申请人特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为谢!
此致
XX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 年XX 月XX 日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申请。可以说,管辖权异议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在诉讼中的首要体现。作为民事程序中的特殊程序,破产程序并不解决民事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争议,所以在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结等各方面皆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但是,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在破产程序更为激烈和复杂,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体现得也更为充分,对社会的影响更为广泛。作为其中的争议点之一的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就是如此。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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