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大制度。其中破产和解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或者债权人人数较少,有挽救可能但是适用重整程序又成本过高的债务人。那么破产和解程序是什么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和解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终结。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若和解不成,转为破产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但也有人提出,考虑到破产和解的作用,防止债务人破产清算,实践中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人仍然能够申请和解。
对债务人: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债权清偿比例、清偿时间等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对债权人:和解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对破产别除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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