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是有条件的,虽然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比公司的设立相对简单,但是法律还是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普通合伙企业人数的限制规定怎样呢?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何呢?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义务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以,普通合伙企业的人数为两个以上合伙人,注意具体是没有上限的。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补充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投资人――公司、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各项事项。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出资义务
(二)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
(四)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五)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普通合伙企业人数的限制规定”的相关法律内容,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14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为两人以上,具体是没有上限的。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