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居间人通常会从中抽取一定的费用,那么居间合同居间人的报酬比例是怎么样的呢?
居间合同居间人的报酬比例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这是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及居间费用的负担问题作出的规定。
针对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对报酬有约定的则应按约定的支付,但前提必须是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双方的报酬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精神。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买卖代理费应向委托人收取。”以广州市内的各种大小地产中介为例,普遍都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来收取的比例占成交价的4%6%。从上述规定看来,这明显是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监管。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经纪方均与买卖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其中是明确约定居间费用的金额、比例的,双方均知悉经纪方向合同对方收取同样的报酬且并无异议。经纪方还有一个看似合法的借口就是,买卖双方都是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我们向两方收取没有违反合同法,应当予以保护。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有的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居间费用,而不必依照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般居间合同中都会提前对居间费用进行约定的,当事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可。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有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