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本身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但是分公司如果不再经营的,那么也需要对分公司进行清算,然后注销。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分公司的注销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1、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
4、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组织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不管是何种原因导致公司解散的,当公司解散,就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的消亡,而公司法人资格的消亡必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实则表示员工已被“炒鱿鱼”。这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1、公司解散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公司应该额外发一个月的工资。
2、公司解散,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或超过六个月的补偿一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
公司注销不给员工经济补偿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分公司注销与一般的公司注销程序差不多,都需要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分公司的注销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