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摘要: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涉外仲裁机构属民间性质。它的仲裁员也由民间推荐选任;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没有强制管辖权;涉外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基础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
我国涉外仲裁有以下几大基本原则:
(1)独立自主原则。仲裁机构在仲裁工作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对外开放政策,正确适用法律,解决争议。
(2)平等互利原则。
(3)参考国际惯例原则。当法律、合同和国际公约均无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难以确定时,参考在国际经济交流中长期形成的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的合理的习惯做法。
中国涉外仲裁机关对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论其国籍如何,不论其国家大小、强弱、贫富,都一枧同仁,平等对待,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的不违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合同、协议,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兼顾双方的经济利益,实事求是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中国的国内仲裁制度尚在转型期间,但国际仲裁制度几乎同步于其他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享有一定的声誉。涉外仲裁一般是指该仲裁具有涉外因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涉外仲裁的范围。但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至于是否属于涉外仲裁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涉外仲裁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捍卫国家尊严都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相信在未来,我国会审时度势根据中国国情制定修改出更加完备的涉外仲裁制度。只有制定出更加具体。全面。完整的涉外仲裁制度,才能更好的指导司法仲裁活动的进行,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人在国际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