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是,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享有异议权,享有表决权,享有撤销权。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是:
1.平等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不论投资金额的高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执行权。
2.知情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知情权。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对他们利益的保障。
3.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且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表决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表决权,即无论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都享有表决权。比如合伙人甲、乙虽然都没有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然而在决定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时,甲、乙都有权表示同意或反对。
5.撤销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撤销权,即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没有投资金额限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计算投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有: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