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包括利润分配的权利,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监督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的权利,对执行的事物提出异议的权利,决定撤销委托的权利,执行合伙事物的权利等。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包括:
1.享有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的权利;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是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有: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有:
1.成为条件不同,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权限来源不同,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