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权利有,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合伙经营权,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事务执行权。经营活动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权利有: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
3.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
4.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5.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
6.合伙人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有:
1.按约定缴纳出资的义务;
2.对合伙企业的亏损进行承担的义务。
找法网提醒您,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6.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