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事务执行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有成为条件不同,权限来源不同,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
3.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
4.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有:
1.成为条件不同,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权限来源不同,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找法网提醒您,普通合伙入伙条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方书面人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将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实地告诉新入伙的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