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包括,共有财产权,享有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的权利,监督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权利,经营管理权,提出异议,利润分配的权利,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包括: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
3.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
4.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5.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
6.合伙人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有: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找法网提醒您,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有:
1.按约定缴纳出资的义务;
2.对合伙企业的亏损进行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