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当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的规定,根据有限的法律规定是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的,遵循自愿原则。在订立股权质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一定要约定相关的合同期限。下面就由法网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知识。
合同本着约定有限的原则,其约定的合法内容都是有效的,而法条中并未对质押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这就代表,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可约定协商,并以协商的期限为准。
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目前股权出质登记办理单位就两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地各级工商部门。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他股权则由各地各级工商部门办理。如果目标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则必须先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股权质押作为融资的重要手段,在股权质押过程中一定要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相关的条款。如果你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遇到相关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给你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