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后,(利息计算:从2011年7月29日起按中国XX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更新时间:2019-05-20 21:30:25
问题描述:
事由:2011年6月30日,被告A向我
借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并为我出具借条一张,
借款到期后,经我催要,于2014年春节前其母代其偿还3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果!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1年7月29日起按中国XX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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