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中的指导精神,同时也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在行政复议法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基本原则彻底的体现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也要求时刻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而做到在监督层面上落实我国的根本大法。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理应遵守行政司法的一般原则,但由于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仲裁等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是存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因此,在遵守行政司法一般原则的前提下,还必须根据行政复议自身的特点,抽象出具有特定内容、对行政复议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