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的经济水平的提高,贷款也是消费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中抵押担保这样的方式又占了大多数。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担保法抵押实现的方式有哪些?抵押担保特点是什么?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分别指的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在我国,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一共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对抵押的物品进行折价,第二种就是对抵押的物品进行拍卖,第三种就是对抵押的物品进行变卖。假如对于抵押权的实现当事人和另外一方存在比较大争议的,而不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对于这样的情况,抵押权人就应该通过我国的人民法院来对自己的抵押权进行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帮助自己实现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根据以上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可知,担保法抵押实现的方式有:对抵押的物品进行折价、进行拍卖、进行变卖。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