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四章第七十五条至八十一条对权利质押作了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可以质押的权利是法律规定了的。那么,担保法质押权利包括哪些呢?权利质押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担保法》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规定如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物权法》优先适用于《担保法》。在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以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统一性。
1.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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