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是,原租赁合同有效,房屋已经交付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给第三人等。
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是:
1.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
3.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
4.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仍然能够对抗该买受人。
买卖不破租赁的四种例外情况是: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找法网提醒您,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