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信托关系的意思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当事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关系的本质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一般信托关系的意思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当事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关系的本质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通常产生在缔约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优势不平等时,一方因知识或专业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信赖于另一方。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信托关系的最典型形态,但是现在信托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公司法,合伙法甚至银行法等商业领域,泛指所有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而在这种信托关系下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义务被称为特殊的或非传统的信托义务。
找法网提醒您,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6.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