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具备入股资格的股东、具有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等。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设立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找法网提醒您,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1.股权或贷款信托。这类模式是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采取现金购买股权以及现金购买资产,或以贷款方式投放资金实施并购。
2.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中的特定资产,包括债权、股权等,甚至包括信托受益权。
3.证券投资信托。介入并购的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证券,进而达到并购的目的,主要包括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反向收购等形式。
4.PE信托。介入并购的PE信托主要是指采取股权投资信托的形式实现并购的目的。
5.特殊形式,如MBO、员工持股计划、委托收购等的信托模式。
6.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是指信托作为中介介入并购过程,提供方案设计、交易估值、过桥融资、协助进行资产重组等并购相关专业服务,类似银行或券商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