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销登记时,应依照相关的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之后才能进行接下来的流程。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决议是怎样的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决议
民办非企业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注销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注销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证书回收。对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收回证书,并办理注销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办理的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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