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审查什么?

更新时间:2020-04-16 14: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知道公司章程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就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的生产经营很多时候都要按照章程的约定来,因此我们需要谨慎审查公司章程,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有限公司章程审查什么?

  一、有限公司章程审查什么

  一审董监事及其他高管的产生方式。《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是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的”。《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在部分公司制定的章程中,或是规定董事由股东各方直接委派,或是规定监事由一方直接委派,或是规定经理直接由股东会聘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有不同的职责,互为补充,他们产生的方式也各不相同。公司董事该如何产生?比较特殊的是中外合资企业,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也就是说,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是由各方委派产生的。当然,明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法》开始施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将完全适用《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将废止,此是后话。对于内资有限公司而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只能是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并且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经理如何产生?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三外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也就是说无论内资有限公司,还是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均可以不设经理,而一旦设经理,那么就必须由董事会聘任。至于公司监事,除了职工监事,其余必须则股东会举产生,这里不再赘述。

  二审表决权的行使。公司表决权如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公司作出以上事项的决议,表决权数只能超过三分之二,而不能少于三分之二。部分公司制定的章程对于以上事项的表决权数或是少于三分之二,或是要求百分之百的表决权。前者明显违反《公司法》,后者虽说不违反《公司法》,但绝对化的表决权易使公司决策陷入僵局,对于后者登记部门可给予友情提示。审查章程时还需注意一点,那就是一部分公司将选举产生的董监事姓名固定于章程条款中,初衷是表明董监事已经股东一致通过,但后期一旦发生改选,那么势必引发章程条款的修改,根据《公司法》,修改章程条款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假如没有将董监事姓名固定于章程条款中,那么改选的话只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关于此类情形已有诉讼案例出现,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为避免后期不必要的纠纷,登记人员可提醒企业无需也不必将董监事姓名固定于章程相应条款中。

  三审股东会的召集与组织。《公司法》对于股东会的召集与组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排除了章程的自治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对于股会东会议的召集和主持,部分公司章程或是跳过《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而是直接由监事召集,或是跳过《公司法》规定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而是放宽表决权数,规定由不到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涉及以上内容的章程条款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

有限公司章程审查什么

  四审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地位和职责都很重要,他必须由公司内部特定人员担任,而登记人员在审查章程时较易忽视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而部分公司章程或是未明确法定代表人,或是法定代表人非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若是未明确法定代表人,登记人员审查后请公司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若是法定代表人非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则审查后请公司修改章程相应条款。

  五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均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并且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增加“三会”的其他职权。运行良好的“三会”各司其职,相得益彰。比如说修改公司章程只能由股东会决议,聘任或解聘经理只能由董事会决议,监事可以检查公司财务。以上种种法定职权均不可随意更改。部分公司的章程条款恰恰是随意更改了“三会”的职权,造成“三会”职权的混乱,既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又不利于公司的管理。“三会”的职权较多,又互有区别,特别是部分公司章程又另外增加了“三会”的不少职权,登记部门需仔细审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法”,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对于是否审查公司章程,登记部门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自主制定的,并且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发展,公司设立登记有向行政确认方向发展的趋势,登记部门形式审查即可,无需过多干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法律法规尚未修改的前提下,公司设立登记仍是一种行政许可,既是行政许可,那么登记人员就不但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还须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审查公司章程是登记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要审查章程时既要把握重点条款,又须注意全面审查。登记人员对明显违法的章程督促企业进行修改,从长远角度看,既是保护企业良性运营的需要,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就公司股东而言,开设公司前最好先了解一下《公司法》,这样才能未雨绸缪,充分利用好章程的自治权,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股权转让的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审查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在审查有限公司章程时主要是审查上述五点内容,比如董监事及其他高管的产生方式、表决权的行使等等。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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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根据章程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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