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背书转让这个会计专业用语,对于刚接触这一行业的人来说并不清楚。通俗的来说在转账支票上进行背书转让就是一种票据的权利转移的行为,就是在转让之后,被转让就获得这个票据的权利。那么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怎么盖章?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直接盖财务章和法人章即可。
例子:A背书转让给B:在支票背面的背书栏盖上A的全套印鉴(财务章、法人章),再在被背书人栏写上B公司的全称,就可以交给B了。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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