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他往往会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因为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他也是一种投资的手段,可以使企业的一个价值增加,那么,如果国有企业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要转让的话,应该如何进行转让呢?接下来由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国有企业如何转让其所持其他公司的股份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乙公司性质如果为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其他股东有优选受让权。
2.甲公司作为股东有出资义乌,如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乌,应该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国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该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后作价,一般通过国有产权交易场所,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即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未作清偿的不得分配。
如在清算清偿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中止清算,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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