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约或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就是公司合并,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创新合并两种形式。那么,国有企业合并的方式,有哪些?企业合并法律特征,是什么?企业合并的目的,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1、购买式合并合并方用现金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购买被合并方的资产,取得对资产的全部经营权和所有权,被合并的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种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有偿合并。
具体又可分为一次性购买和分期购买等不同形式。由于企业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转让,所以,资产评估较为严格,市场性较强。
2、承担债务式合并根据承担债务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全部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经营权,被合并方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属于完全有偿合并。
另一种情况是,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部分债务、提供技术、管理为条件,取得被合并方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被合并方虽然更换了厂名和领导班子,丧失了经营权,但仍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的原所有制性质不变。这是一种部分有偿合并。
3、抵押式合并以抵押形式转移产权,进而以赎买手段进行产权再转移,这种形式主要是在资不抵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最大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
具体做法是:先将企业全部资产作价抵押给最大的债权人(往往是银行),实现所有权首次转移。转移后,原企业法人资格自行消失,债务挂账停息。然后由债权人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利用原厂设备资金,根据市场需要选定新产品,组建新企业,聘请新的法人代表,并将新企业部分利润以租赁费形式分期偿还债务。
如按规定时间全部还清债务后,赎回所有权,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再转移。这也是一种完全的有偿合并。4、举债式合并在合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小鱼吃大鱼”的举债式合并。一些小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了发展规模经济以取得规模效益,利用其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大量举债,筹集资金合并大企业。
1、企业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2、企业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企业合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合并,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企业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企业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采取种类限制主义,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企业才可以合并。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非限制主义,不论合并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
企业间进行合并的主要动机有:
1.加快企业发展,如为了尽快扩大市场占有率;
2.经营和生产多角化;
3.控制原材料、资源,以获得更大的市场支配力;
4.实现规模经济,组织大批量生产;
5.获得税收、金融上的好处,这种动机与政府政策和金融企业的政策有关;
6.吸收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如为了获得某项技术,购买掌握这项技术的企业;
7.救济经营不善的企业;
8.便于安排人事。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国有企业合并的方式,企业合并法律特征,以及企业合并的目的。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