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不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0-11-10 17: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政府采购行为本身也可以视为一个民事行为,不过不同与一般民事行为的是,政府采购必须通过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不包括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不包括哪些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不包括哪些

  二、 政府采购内容和限额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不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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