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引发的合同纠纷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0-11-10 17: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政府采购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也就是政府从事的民事活动,对此可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的方法进行解决,例如协商、诉讼等。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引发的合同纠纷怎么办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引发的合同纠纷怎么办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但是协商往往难以达成,并且协商达成的协商只是新的一种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容易反悔。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定,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较诉讼比较有效率。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引发的合同纠纷怎么办

  二、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2、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

  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4、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政府采购人的义务有哪些

  采购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

  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

  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9、其他法定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引发合同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那么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引发的合同纠纷怎么办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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