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9-09-24 15: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合法供应主体,具体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那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有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以上六个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采购人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也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采购人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方式

  1、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采取集中审查和分散审查两种形式。集中审查可以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再由执行机构统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建立供应商信息库,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对列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可规定3年以下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可在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相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不必每次采购都要进行资格审查。分散审查就是由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具体采购活动时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自行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2、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即先进行资格招标,通过资格招标专门评审供应商的资格,然后再进行商务招标,只有在资格招标中通过资格评审且具备商务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商务招标的投标,这种方式适用于对供应商有特定条件要求的采购项目。

  3、在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要求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或谈判、报价)时将资格证明文件随投标文件(谈判文件、报价文件)一并送采购人,采购人在评标(谈判、评价)时,先查阅其资格证明文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或评审,只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对条件不符的供应商的投标作废标(谈判资格或报价无效)处理,不予评审。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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