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是实施政府采购的重要协议,是合同签订双方履行义务,保障权益的重要依据。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不免发生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就让找法网小编一一为您解答吧!
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与采购单位及投标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必须要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的一方为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所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且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这个代价一般是指支付报酬或酬金,报酬或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1、质量违约;
2、价格违约;
3、前置期和数量违约;
4、服务违约。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保障合同签订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自然应当得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履行。但面对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法律通过列举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