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的区别有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合同的标的不同、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以及“介入”不同。签订中介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居间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取佣金等。
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如下: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签订中介合同要注意如下问题:
1.注意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霸王条款”。
2.买卖双方在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赎楼、过户过程中,应当仔细阅读所签署的公证委托书内容。
3.政府仅规定了房地产居间方(即中介机构)佣金收取标准的上限,在房地产交易中,居间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取佣金。
4.买方、卖方、中介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同时在场,以确保各方所执合同的同一性、有效性与真实性。
5.中介方应当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
找法网提醒,《民法典》生效后,由“居间合同”这一名词取代了“中介合同”。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权利如下:
1.除委托人不同意的以外,可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留置委托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