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共犯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9-05-30 13: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骗子的手段也越来越高级,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的非常之多,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那么,电信网络诈骗共犯如何认定呢?电信网络诈骗共犯如何处罚呢?电信网络诈骗共犯的认定原则怎样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信网络诈骗共犯如何认定

  一、电信网络诈骗共犯如何认定?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传统学说认为,构成共同犯罪应同时具备三项要件,即行为人应为两人以上,行为人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这一要件上又特别指出“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一般犯罪相比,犯罪分子意思联络的手段更多、更隐蔽。整个犯罪过程所涉及的环节也更为复杂,受雇的犯罪参与人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只“专注”于自己的“工作”,对其他环节不闻不问,造成意思联络难以认定。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认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犯罪分子受他人雇佣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情形。争议焦点集中在该犯罪分子是涉嫌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还是诈骗罪的共同正犯或帮助犯。

  二是受他人雇佣的话务员,其作用只是向被害人进行宣传,引起被害人的兴趣。被害人产生兴趣后,将被害人交于下一环节的同事处理,即该话务员不参与后续的诈骗行为。这种情形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该话务员是构成诈骗罪的共同正犯,还是因缺乏意思联络而无罪。

  三是受他人雇佣的“水房”。所谓“水房”是指为诈骗团伙提供转账业务的犯罪集团。一般“水房”与诈骗团伙长期合作,每次作案时“水房”只负责转账。该情形的争议焦点在于“水房”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文将从比较法视角总结大陆法系国家的共同犯罪理论,继而根据我国实定法语境.明确我国立法文本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意思联络的立场.最后结合司法实践对争议较大的三种情形提出解决路径。

  二、电信网络诈骗共犯如何处罚?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电信网络诈骗共犯的认定原则?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理。“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正犯的归责原理,在共同正犯的场合,各正犯的行为在客观上相互利用、相互补充,使自己的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一体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因此,即使只分担了一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该原理适用的前提是分清正犯和共犯。我国刑法理论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分为主犯、从犯,并没有从正犯和共犯的角度来区分。这种弊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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