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条书写八大陷阱

更新时间:2019-09-25 14: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民间借条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我们打完借条检查也不够仔细,可能自始粗略的看了一遍,也看不出什么问题,要想写出一份没有争议的借条首先要在打借条时明白常犯错误有哪些,那么你知道民间借条八大陷阱是什么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民间借条书写八大陷阱

  一、民间借条书写八大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民间借条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首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打借条的时候,一定要写借条而不能写欠条,由于在生活中,习惯了用欠款和欠钱的术语,很多时候在打借条的时候就写成了欠条,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可是天壤之别,在打官司的时候,经常有两个字弄混淆的情况,因而也就引发了很多纠纷,“借条”的借通常能产生借款、借钱的债务关系,借的是钱款本身;而“欠条”只能证明“欠”的事实,而因何而欠,仍需当事人继续举证来证明。一字之差,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而且两个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很大差别的。

  然后就是一定不要忽略了一次两意的现象,特别是谁借谁的钱一定要不能产生歧义,比如说小王借小李五万,这就容易产生两种意思,是小王借给小李五万还是小李借小王五万,单从这一句话表述中很难弄清楚,中国的文字文化博大精深,所以说有歧义的字一定要表述清楚。

  还有就是大家一定不要忽略了多音字,比如在借条里经常用到的还,这个用的不当经常会出现歧义,比如说你借别人的钱,还了一部分后,还剩一部分没还,然后你给对方又补充个条子,现还欠2万元,这句话就又两种意思,是就剩两万没有还,还是还了人家两万元,这个影响是非常大的。

  还有就是注意借款人的名字,有些人有小名、艺名,借条上只能写大名,就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因为打官司的时候是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的,其他名字你都需要有佐证,而且证明起来也是比较麻烦的。

  最后就是利息的问题,这个小编在前期的文章讲的比较详细,在这里就不做过多的讲解,主要就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就不能要,而且要在合法有效的范围内。

  三、民间借条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首先,还款期限。出借行为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而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以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还款期限应当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其主张债权。

  其次,借款利率。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实践中,若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借款人又不承认双方约定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再次,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附件。实践中,若出借人无法确定对方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法院对此很难立案受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民间借条书写八大陷阱,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打借条看似简单的问题,然在生活中书写不规范现象相当严重,很多瑕疵相当严重,甚至有些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避开陷阱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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