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银行的债权纠纷由于种种原因在法院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无法执行实施,因此需要有强有力的监督约束企业,那么银行债转股对国家经营监督有什么作用?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国有企业资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使得银行无法约束企业的行为。实行债权转股权后,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股权受让方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目标。
1、明确适用企业债转股对象企业一般具备可以债转股的条件
2、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3、作价入股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股东及占股比例发生了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5、财税的处理
6、实现股权退出
企业应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若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债权用于出资的且属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履行评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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