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退出。那么债转股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通过资本市场退出。投资的子公司未来上市或者这部分装入主板的上市公司中,通过二级市场退出。也可以通过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上市等方式退出;
2、企业回购。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母公司集团或签订远期回购协议,约定如果未来管理层业绩不达到预期,国企集团将对股权进行回购,银行方面由此退出;
3、清算退出。若投资企业没有继续发展空间,持续经营会带来更大损失,且无法通过上述途径退出,最后只能选择清算退出。
若与投资企业约定回购条款,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涉及减少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操作程序较为复杂,并且《公司法》对回购公司股权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同时,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则涉及处分标的公司的财产,可能导致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或股权不稳定从而引发潜在争议,存在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为更好地保障基金的合法权益,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其享有一些特殊权利:
1、一票否决权。基金作为公司的股东,或由基金或管理人指派的董事对公司的重要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2、优先分红权。基金的分红比例可高于其持股比例。
3、知情权。公司定期向基金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同时,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基金等。
4、反稀释。若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增资,则基金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对其进行股权或现金补偿。
5、清算优先权。发生清算事件时,若基金分得的财产低于其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控股股东应无条件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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