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网络很发达,通过网络的犯罪也越来越多,例如说通过网络诈骗,通过网络来开设赌场。那么如果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的话,怎么样去进行判决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网络开设赌场罪怎么判标准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赌博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即参与赌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钱财而不是为了娱乐、消遣。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为了获得钱财而不要求一定赢得钱财。
行为类型:聚众赌博(以公开或者秘密的方式提供赌场、赌具、招引或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盈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将赌博作为职业或兼业,靠赌博所获取的收入为其挥霍和生活的主要来源,嗜赌成性,诉称“赌棍”.
开设赌场是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的行为。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也可以认定开设赌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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