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书,何时生效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能不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权利与义务。今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在实务中,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制作调解协议时,一般会在调解协议上最后附有这句话:“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可能有的当事人有以下误解:“调解书等同于调解协议,所以调解书生效应为调解协议达成的时间。” 民事案件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都应当制作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但也有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第(四)项,主要是指没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
需要制作成调解书的,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调解书虽然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反映调解协议的内容,但调解书不能等同于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仅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而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因此二者不能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可见,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应为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日期。
对不需要制作成调解书的,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民事调解书生效时间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制作调解书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