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不能采取当场送达调解书时,只能采取其他方式的送达。那么,离婚调解书能否邮寄送达呢?离婚案件中怎么进行离婚调解呢?离婚调解书有什么用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按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并明确不适用留置送达。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简易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对民事调解书而言,留置送达、简易送达已明确不适用,而公告送达显然也不可能。实务中,除了直接送达之外,还存在在邮寄送达调解书的情形。那么,民事调解书可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有人认为,既然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即表明法律规定了调解书只能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不宜扩大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在适用法律时不能仅按条文意思,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般能立即制作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但当存在笔者文中开头所列的情况时,不能当即制作调解书,并且当事人在外地。如果第二天再要当事人从外地赶来法院签收,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而要法院去外地送达,亦加重了司法成本。故应允许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民事调解书。
但要注意,一定要当事人填写好送达地址确认书,收件人一般是当事人本人,但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亦可指定代收人签收,亦符合民诉法解释的规定。
1、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2、当事人出庭
离婚案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3、开庭审理
法院调解根据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进行。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节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药酒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离婚调解书有三大用处:
1、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3、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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