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更新时间:2018-07-30 14: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公务员承担着依法履行公职、服务公众的职责。其对于整个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持、公民权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条件的规定,只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基本要求,并不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一个公民要成为公务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应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必须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或者选举、调任等法定程序。

  二、公务员体检要求

  (一)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3)心率每分钟50- 60次或100-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三)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 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五)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六)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以上就是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的介绍。这里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个公民担任公务员的最低要求,反过来说,并不是具有这些条件必然成为公务员。录用公务员时,还需要考虑每个职位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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