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这样一种情况,租赁来的车辆可能被租车人再抵押出去进行贷款,这样其实是违法的,不符合规定的。那么,租赁车辆被抵押,租车公司能否向债权人主张返还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租赁行业,汽车租赁企业(“租车公司”)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之一即租赁车辆被抵押、质押无法收回的风险。租赁车辆承租人(“租车用户”)因个人经济状况等原因通过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冒充车主的方式将租赁车辆进行抵押、质押骗取借款;事发后,因牵涉车辆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等各类民事合同,公安机关较大可能认定此类纠纷属于经济纠纷,租车公司通过刑事控告追究租车用户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往往存在一定难度,或者难以在短期内弥补自身损失;又因租车用户通常无履行能力,或早已“跑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主要是合同违约责任)也难以挽回损失。实践中,租赁车辆抵押、质押给债权人后,未被进一步处置前,基于债权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以及可确定性(租赁车辆通常已安装GPS,租车公司可追踪位置)等,若能够在第一时间主张实际占有租赁车辆的债权人返还车辆,无疑能最大限度维护租车公司的合法权益。
租赁车辆被抵押,租车公司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返还。租赁车辆被租车用户无权/非法用于借款担保(抵押、质押)情形下,租车公司有权主张实际占有租赁车辆的债权人返还车辆。在实现诉求的路径选择方面,较之以债权人、租车用户双方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主张债权人返还财产(返还车辆或者支付折价),租车公司作为租赁车辆所有权人,选择以“债权人未经登记的质权(担保物权)不得对抗租车公司已经登记的所有权(所有权)”作为依据主张债权人返还原物(返还车辆),更有利于实现主张。
法律依据:
(一)关于返还财产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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