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在此期限内及时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若是逾期会受到处罚的。那么,企业年报逾期未申报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企业年报逾期,怎么办?破产逾期申报债权应该怎么处理?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自2015年度起,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处以5000元罚款;连续三个年度以上(含三个年度)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处以1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除了罚款还有下面的这些处罚:
1、被纳入异常名录,这个不良记录伴随企业终生,就算后期补报了工商年报记录也会一直存在;
2、连续三年未申报企业工商年报,公司会被吊销且无法恢复正常,只能走注销流程;
3、企业不能做任何变更,如:地址、股东、经营范围等;
4、不能参加投资或成立分支机构;
5、公司法人、股东等高管任职人员信誉受到影响,无法进行银行贷款、参加竞标项目等;
6、逾期未申报工商年报的公司,企业法人必须亲自配合到场提交相关资料以及罚款。
企业年报不慎逾期,未能及时报送,应当在工商局规定的补报时间内及时完成补办。如果企业是因为未报送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等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新开放后完成补报年报,然后申请移出名录。
补报的程序与材料都和正常年报一样,报送内容有: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信息,其中资产状况信息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公示。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与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已经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再主张自己的债权。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因为破产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样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未申报债权人仍然没有机会主张自己未申报的权利。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未申报的债权权利人已经没有机会再主张权利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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