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监外执行要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并将副本抄送检察院,由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主体进行审核,检察院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办理监外执行的方式是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申请的决定或批准机关对申请监外执行的主体进行审核,判断其是否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监外执行算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不可以考驾照。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是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身体条件是不允许考驾照的。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因此,监外执行是不可以考驾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