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该条规定如果存在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已委托进行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找法网提醒您,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