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要给本人吗

更新时间:2020-12-23 17: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立案决定书是很重要的一个文件,对于立案决定书来说,立案决定书往往标明立案已经决定了,所以说,对于相应的案件需要进行相应的一个调查,那么立案决定书要给本人吗?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立案决定书要给本人吗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立案决定书要给本人吗

  这个都是直接发给本人的。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立案决定书制作完毕,标志着公安机关对某一犯罪事实已经立案,可以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本文书是多联式文书,一式两联,由正本和存根组成。正本联是立案决定的依据和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2)正文。主要写两项内容,一项是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其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是第83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据是第86条。另一项是案件名称。立案时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抢劫案”;有明确被害人的,填写被害人和被害性质,如“李某被害案”;还可以以案件发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确定案件的名称,如“5·11抢劫案”、“武汉长江大桥爆炸案”等。(3)尾部。应当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填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格式与行政公文的落款时间相同),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

立案决定书要给本人吗

  二、不予立案的情形

  1、民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2、刑事: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决定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立案决定书要给本人吗的相关内容,立案决定书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流程进行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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