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行政处罚可能比较陌生,就算偶尔听到相关词眼也不一定了解是什么意思,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是谁呢?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书的内容又有哪些呢?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书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和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调查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搜集证据。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依法采取调查、检查措施。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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