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书内容决定保证期间能否延续

更新时间:2020-04-01 08: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现在我们向银行贷款,银行一般都会要求贷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有可能是物保,也有可能是人保。就保证来说,它是有时间限制的,时间过了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我们除了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还要注意保证的时间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将通过一个案例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催款通知书和保证期间之间的关系。

        案情介绍

  2005年7月27日,借款人张某因急需周转资金与A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7年7月26日,同时约定该笔贷款本息由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贷款期满后,张某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本息。2011年3月6日,A银行分别向张某和B公司发出了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张某和B公司对该笔逾期贷款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清收措施,张某和B公司分别在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2011年10月20日,A银行将张某及B公司起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和B公司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法庭经审理认定,A银行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合法有效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A银行与B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已超过保证期间2年,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签署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不足以认定为新的保证担保合同,B公司的保证责任消灭。判决如下:第一,张某偿还A银行贷款100万元本金及利息;第二,B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催款通知书内容决定保证期间能否延续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借款人和保证人在签收银行发出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后,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

  首先,A银行与张某之间属于一般之债,其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可中断、中止或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但实体债权依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可以认定,张某在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该诉讼时效期间自张某在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签字盖章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其次,A银行与B公司之间属于担保之债,保证期间作为一种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实体保证责任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中,B公司仅在A银行发出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字盖章行为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对保证期间的延续,其内容并不满足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认定B公司承担新的担保责任。

  合规建议

  在实践中,银行在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或诉讼时效维护时,一般对债务人或保证人均使用送达催款通知书的方式维护债权。但部分银行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制度,认为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就是对债务或者保证担保责任诉讼时效的延续,存在对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担保期间法律属性的错误认识,从而忽略了对保证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内容仍需符合新的担保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当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债权人再次向保证人发出简单的催款意思表示,属于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此时保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一般只能认为是签收行为,而无法判定是对原债权订立新的保证担保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足以产生让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同样是对银行发出催款通知书的签收行为,却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是因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出于公平的角度,法律在对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上要求相对严格。因此,银行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原债权的保证责任时,需与保证人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可以将催款通知书作为载体,但其成立至少应符合对主债权数额、期限的确认,并且保证人同意继续对主债权履行新的保证责任,同时约定保证担保的方式、期间和范围等。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到,在发送催款通知书进行逾期贷款催收过程中,由于A银行在法律上存在瑕疵,致使出现了败诉风险。因此,银行在开展逾期贷款催收的过程中,应注重每个催收环节中的细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实务经验,建立逾期贷款催收操作流程,做到环环相扣;二是依法制定统一格式的逾期贷款催收法律性文件;三是在证据的取得和保管过程中,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逾期贷款催收证据的合法有效;四是由专业领域的律师对客户经理和贷款催收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五是在各操作环节中以案例风险提示的形式化解风险点,摒弃过去凭感觉、靠经验的工作习惯。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催款通知书内容决定保证期间能否延续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催款通知书的内容是很重要的,它决定保证期间能否延续,因此我们在写催款通知书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一点。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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