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工作人员大家都知道,有时候要负责贷款的审批,或者是相关贷款业务的办理,所以银行的工作人员大部分的时间都是跟钱打交道,那么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参与到民间借贷里面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参与民间借贷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谨记以下八项规定不得违反:
1、不得以任何方式(如提高存率、私下向存款人支付费用等)诱惑存款人存储;
2、不能以任何形势参加或组织非法集资活动;
3、不得介绍他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4、不得私自代替客户参与任何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
5、不能借用自己或者客户的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6、不得借用客户的账户为自己或者其他银行从业人员过渡资金;
7、银行员工不得举办和参与典当行业的经营,不得开设贷款公司等机构;
8、不能为民间借贷做资金担保。
根据《若干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提示:
1、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2、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和审理和一般民事纠纷没有什么区别。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参与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如果违法参与民间借贷的这种情况是违法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